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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條約

FOB

(貿易術語)

FOB(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也稱“船上交貨價”[1]  ,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港和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中文名
船上交貨價
外文名
FOB
全    稱
Free On Board
類    別
貿易術語


FOB相關知識

一些國家鼓勵出口使用CIF術語,進口使用FOB術語,由本國保險公司和承運人保險或承運。
根據《2000年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內河運輸。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上(根據INCOTERMS 2010,即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xù)。
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上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和商業(yè)發(fā)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guī)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xù)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xù)。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xù)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xù)。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內,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guī)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guī)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船上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guī)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船上起;及于買方未按照B7規(guī)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見b六費用計劃。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guī)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xù)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它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船上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于買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guī)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fā)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xù)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guī)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照A4規(guī)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xié)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lián)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guī)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guī)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yè)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fā)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xié)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fā)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并償付賣方因給予協(xié)助而發(fā)生的費用。
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國際貿易術語2010年解釋通則》[2]  規(guī)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
義務劃分
按照國際商會對術語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FOB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xù)。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在裝上船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FOB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xù),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

FOB注意事項

(1)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這也就是說如果貨物在海上遇險或者遭遇海盜,將與賣方無關,買方不應此理由拒絕支付貨款,所以賣方可以建議買方為貨物投保。
(2)FOB價格包含了國內的所有費用。如果是貨物比較多或者利潤比較高的話,國內的費用是可以不用考慮的。而如果貨物比較少,就需要相應提高價格,因為單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單位成本主要包括:內陸運費(工廠到港口或者集裝箱倉庫)、裝卸費(特別是一些不能機械裝卸的貨物)、拼箱雜費、碼頭費、報送費、報檢費等。
(3)使用FOB術語時,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時完成交貨,而載貨船舶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所以買賣雙方必須注意船貨銜接問題。為了避免發(fā)生買方船到而賣方未備妥或賣方備妥貨物而不見買方載貨船舶的情況,買賣雙方必須相互給予充分的通知。如賣方及時將備貨進度告知買方,以便買方適時租船訂艙。買方租船訂艙后也應及時將船名、航次、預計到達裝運港的時間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做好交貨準備。
(4)當使用集裝箱運輸貨物時,賣方通常將貨物在集裝箱碼頭移交給承運人,而不是交到船上,這時不宜使用FOB術語,而應使用FCA術語。
(5)賣方裝船后,必須及時向買方發(fā)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辦理投保手續(xù)。
(6)根據INCOTERMS 2010,FOB、CFR和CIF術語的風險劃分界限由“船舷”改為“船上”,這種修改更符合業(yè)務實際操作情況。

FOB其他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tǒng)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fā)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guī)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xié)助其進口單證單證費用以及進口稅和產生的其他費用。

FOB術語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tǒng)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rm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guī)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FOB術語換算

  1. FOB價換算為其他價: CFR價=FOB價+國外運費
    CIF價=(FOB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2.CFR價換算為其他價: FOB價=CFR價-國外運費
CIF價=CFR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3.CIF價換算為其他價: FOB價=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國外運費
CFR價=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4.投保加成=1+投保加成率

FOB價格計算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x 人民幣含稅價}/現匯買入價
公式解析:
FOB=(人民幣含稅價-退稅收入)/現匯買入價
其中:退稅收入=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
則:
FOB={人民幣含稅價-{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現匯買入價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價}/現匯買入價
另外:如果您的產品有出口關稅[3]  ,FOB價是這樣計算的。
FOB美元價=[FOB人民幣價格×(1+關稅率)]/美元現匯買入價

FOB在計算

出口價格時,匯率[4]  為什么用現匯買入價
匯價外幣電匯,信匯票匯買賣業(yè)務所使用的匯率。
一般它高于現鈔匯價,這是因為外幣現鈔一般不能在本國流通。
只要您不把美元換成人民幣,會計都是按中間價拆算成人民幣記賬的,如果換成人民幣則銀行是按現匯買入價來算的。
買入價就是銀行收取外幣時愿意支付的價格。

FOB國內費用

FOB中的國內費用包括:1、加工整理費用;2、包裝費用;3、保管費用(倉儲/租,火險等);4、國內運輸費用(倉至碼頭);5、證件費用(包括商檢費、公證費、領事簽證費、產地證費、許可證費、保管費等);6、裝船費(裝船、起吊費和駁船費等);7、銀行費用(貼現利息、手續(xù)費等);8、預計損耗(耗損、短損、漏損、破損、變質等);9、郵電費(電報、電話、電件、傳真、電子郵件等費用)。
————《國際貿易實務與案例》;張亞芬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FOB術語比較

Incoterms 2010[2] 
貿易術語
買賣合同
交貨地點
裝貨
風險轉移
出口許可和清關
跨境運輸
跨境運輸保險
費用
交貨通知
運輸方式
交貨單據
替代術語
C(主要運費已付)
CFR
賣方
裝運港船上
裝運港船上
有義務
有義務
無義務
交貨前加運費
給予貨交承運人通知
海運或內河
有義務
CPT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買方
裝運港船上
無義務
無義務
無義務
交貨后除運費 

CIF
賣方 裝運港船上
裝運港船上
有義務
有義務
有義務(最低險別)
交貨前加運費和保險費
給予貨交承運人通知
海運或內河
有義務
CIP
[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買方
裝運港船上
無義務
無義務
無義務
 交貨后除運費和保險費

CPT
賣方
賣方指定承運人
貨交承運人
有義務
有義務
無義務
交貨前加運費
給予貨交承運人通知
任何運輸方式
有義務
[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買方
貨交承運人
無義務
無義務
無義務
交貨后除運費 

CIP
賣方
賣方指定承運人
貨交承運人
有義務
有義務
有義務(最低險別)
交貨前加運費和保險費
給予貨交承運人通知
任何運輸方式
 有義務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買方
貨交承運人
無義務
無義務
無義務
D(到達)
DAF
賣方
本國邊境指定地點
將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貨物交買方
貨交承運人
有義務
運至邊界
無義務
交貨前加運費
給予貨交承運人通知
在陸地邊界交貨的任何運輸方式
有義務

FOB案例分析

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以FOB成交,結果在目地港卸貨時,發(fā)現貨物有兩件外包裝破裂,里面的貨物有被水浸過的痕跡。經查證,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裝破裂導致里面的貨物被水浸泡。請問,這種情況下,進口方能否以賣方沒有完成交易義務為由向賣方索賠?
答:不可以。FOB貿易方式下,責任風險的劃分是裝運港的船弦。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說,過了船弦界,就不是賣方的責任。

FOB風險控制

因為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為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有些國家的風險比較高,經常發(fā)生買方和指定貨代相互勾結,無單提貨,或者私下放提單給客人,這樣對賣方風險太大,所以要堅持做全金額TT預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貿易術語是一組常用的組合,可以有效控制該貿易術語下的潛在風險!歐美選擇FOB比較多!
FOB下出口運輸風險的建議
由于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完成交貨。這就意味著買方必須承擔從該點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根據上述版本的規(guī)定,買方必須自行付費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而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貨物在越過船舷前發(fā)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在越過船舷之后發(fā)生的風險和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在FOB價格術語下,盡管海上運輸相關的工作是應由買方來完成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是由買方委托賣方(出口方)來完成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賣方面臨更大的商業(yè)和法律風險,筆者從實務操作中對如何預防和減少風險提出如下建議,供對外貿易企業(yè)參考。

FOB公司選擇

在實踐中,由于未經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指令或授權而出現無單放貨的情形較多,導致貨主(賣方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利益受損(持有提單而貨已經落空)的情況較多,故怎樣使得正本提單持有人能有效追索到侵權(或違約)方,使受損利益得到彌補成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由于現實中往往提單簽發(fā)人代表國外的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國外的貨代,且在提單持有人對侵權人(或違約方)官司打贏后,往往無法執(zhí)行,故建議選擇信譽好、實力強在國內當地地方有辦事處,且有定期的航班來往于國內港口的船公司或貸代,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權益受損之情形,亦可以采取訴訟保全,以便日后打贏官司后的生效判決執(zhí)行。
如果托運人(或賣方)選擇了特定的船運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要求由國內有實力的貨代簽發(fā)的提單,但獲得的提單卻是賣方未指定的船公司或貨代簽發(fā)的,托運人可以要求簽發(fā)提單的人重新簽發(fā)由指定的船運公司或貨代簽發(fā)的提單,如果此要求未獲滿足,則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要求更正。

FOB提單選擇

在實務操作中,很多出口商愿選擇記名提單,以為這樣不會造成因提單遺失而產生貨被別人提走的麻煩,而直接能夠將貨交付給買方(或收貨人)。卻不知這樣意味著買方商業(yè)信譽的風險,直接要由賣方來承受。因為,記名提單只有二個功能,即只能表明賣方(代表買方)與承運人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及承運人(或其代理)收到了貨物,起到貨物收據的作用。與憑指示提單相比,它缺少了最重要的作用,即物權憑證的作用。因此,一旦承運人無單放貨,讓記名提單載明的收貨人無正本提單提走了貨,賣方就往往不能以正本提單尚在手上為由向承運人或提單簽發(fā)人主張權利,這在英、美法系體制下尤其如此。所以建議在記名提單與憑指示提單的選擇中,還是以選擇憑指示提單為好。因為憑指示提單除了具備記名提單的二項功能之外,最重要的一點是憑指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因為在憑指示提單的條件下,一旦貨被無單放掉,托運人(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憑正本提單主張權利,且會得到法律保護。而且一旦碰到提單在郵寄過程或因其他原因遺失時,即可馬上向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聲明作廢。
三、提單中的托運人記載。由于FOB情況下,承運人由買方指定,貨一旦裝到指定的裝船地點就由買方自行辦理訂艙等事宜,而賣方也往往受買方委托代辦這些,而往往買方要求將托運人寫成買方的公司。這往往會導致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賣方很難證明賣方的權利人地位,因為往往會認為托運人是權利人。在此種情況下,建議將在提單上的托運人名稱寫成賣方,以便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能直接在提單上體現權利人的地位。
四、對于買方指定的船公司或提單簽發(fā)人的慎重考慮。由于在FOB的交易條件下,買方有義務指定船公司或貨代,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十分慎重的對待買方的此項選擇,尤其是如果買方指定的是買方所在國的無船承運人或貨代自行簽發(fā)或委托出口方國內的貨代代為簽發(fā)提單的情形。國外信譽不佳的買方往往會利用上述情形欺詐國內的賣方。因為一旦國外的買方或其串通的貨代在騙到貨物后,便會想方設法將貨賣掉,然后想辦法將公司注銷或歇業(yè),甚至將公司掏空,留下一個空殼,在此種情況下,受害人(權利人)處無保護的狀態(tài)。所以,除非買方已付清所有貨款,否則應與買方商量選擇賣方國內有實力和信譽好的承運人及貨代,以便發(fā)生無單放貨的情形時,能找到責任方,并使損失得到彌補。

FOB索賠關系

無單放貨的事實,是確定向提單簽發(fā)人或承運人進行索賠的前提。實踐中,往往要搜集到無單放貨的證據不容易,尤其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證據規(guī)則對原告的證據要求非常高,所以要搜集到無單放貨的證據往往有很多難度。證明到哪一步才算無單放貨的事實成立,需區(qū)別情況,分別對待的。筆者認為,以下幾種途徑是可供考慮和選擇的。第一,是調查集裝箱的周轉狀態(tài),即在無法證明(但有合理的理由懷疑)無單放貨的情況下,最為有效的捷徑是向相關的船公司調查裝貨的集裝箱是否依然在目的港或已被啟封處于周轉狀態(tài)。一般說來,相關的船公司對于其特定的編號的集裝箱的周轉狀態(tài)都有相應的記錄,通過律師或法院調查,一般能調查得到。一般說來,在cy to cy(整箱交貨)的情況下,箱子已啟封處于周轉狀態(tài),可以初步證明無單放貨,除非船公司能證明經合理催告無人提貨,將箱內貨物在目的港處于合理的保管狀態(tài),但此時舉證的責任在船公司或提單簽發(fā)人一方。第二,是直接憑提單到目的港提貨。這是最為有效的證明無單放貨的途徑。在憑正本提單到目的港無法提到貨的情況下,應要求港口當局或船公司在當地的代理機構出具書面證明,說明貨已被提走。而如果目的港在中國境外的,則應到中國駐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或中國委托的公證機構申請對已放貨證明的認證(公證),因為從法律上講,對于來自于國(境)外的證據,只有經中國駐當地的大使館或領事館或中國委托的公證機構認證(公證),才能在中國的法院作為有效的證據使用。第三,當然是由提單簽發(fā)人或實際承運人,出具證明,承認貨已被放掉。但這種做法可能性較小,因為往往承運人或提單簽發(fā)人不愿將自己置于可能被訴的境地。但也有可能對于一家有實力的講信譽的船公司來講,會如實告知。此時的可能情形是船公司放貨時,提貨人出示提單的復印件或副本,且提供了一家有實力的銀行出具的保函,故即使被訴,也能得到追償。當然在確定無單放貨的途徑時,不僅僅局限于上述這些。

FOB保險選購

對于出口運輸來說,貨物運輸保險[5]  必不可少。為了防范在走出國門時遇到的各種風險,王先生建議最好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相對于以往昂貴的費率,繁瑣的操作來說,貨物運輸保險已經發(fā)展到了一個新的時代,不僅費率普遍下降,操作過程也大大簡化,王先生介紹說,互聯(lián)網發(fā)展迅猛,一些經常在網上處理業(yè)務的外貿人員會選擇在線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在實際投保貨運險時最好先對比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擇優(yōu)選取。

FOB相關比較

FOB與CIF在出口中的風險比較與規(guī)避方法
出口業(yè)務的FOB合同中,有些進口商和指定的貨代串通一氣,采取無單提貨,使中國出口企業(yè)貨款兩空。去年底外經貿部發(fā)出通知,要求采取嚴厲措施,杜絕此類現象的發(fā)生,并希望出口企業(yè)過采用CIF付款方式。
據《國際商報[6]  》的消息,外經貿部提出的措施包括:
1. 盡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2. 如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對貨運代理的資格應進行審查,只接受經政府批準的貨代。
3. 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出口商應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托經外經貿部批準的貨運代理企業(yè)簽發(fā),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fā)提單的貨代企業(yè)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4. 外貿公司不要輕易接受貨代提單,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貨代提單。
該問題在出口企業(yè)中引發(fā)了廣泛的爭議。到底采用哪種交貨方式比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應注意哪些問題?本站特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貿易系主任石玉川教授對此問題發(fā)表意見,以嗜各位。
石玉川:眾所周知,在我對外貿易業(yè)務中用以確定交貨條件所使用的貿易術語主要是裝運港交貨的FOB、CIF和CFR這三種。根據國際商會90年代末對40多個國家的調查統(tǒng)計,按使用的頻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條件成交時,賣方在裝運港交貨后,不負責安排運輸和保險,也就不擔心運價上漲的問題。而且在許多人中存在一種誤解,即采用這三種常用術語成交,風險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為界轉移風險,費用負擔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統(tǒng)歸買方負擔,只是責任上有所不同罷了。這種誤解導致一些人在對外成交時忽略了對貿易術語的認真選擇,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損失發(fā)生。其實,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2000通則》中所說的“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只是用以確定貨物在交接過程中損壞或滅失的后果由賣方還是買方承擔的問題,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風險,特別是不涉及收匯的風險問題。
事實證明,在我出口業(yè)務中,作為賣方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對于防范收匯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FOB術語選擇

一、總體來講,在出口業(yè)務中采用CIF[7]  或CFR術語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他可根據情況統(tǒng)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yè)流程上的相互銜接。另外,有利于發(fā)展本國的航運業(yè)和保險業(yè),增加服務貿易收入。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應根據交易的商品的具體情況首先考慮自身安排運輸有無困難,而且經濟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 如不得已采用FOB條件成交時,對于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以免賣方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fā)生。
三、對于FOB條件下,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以來屢屢發(fā)生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另外,還有的貨代只在裝運口岸設個小小的辦事處,并無實際辦理裝運的能力,回過來再通過我方有關機構辦理,既增加了環(huán)節(jié),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費用。作為賣方應對買方指定的貨代的資質情況有一定的了解,如認為不能接受,應及時予以拒絕。
四、選擇貿易術語時還應與支付方式結合考慮。如采用貨到付款或托收等商業(yè)信用的收款方式時,盡量避免采用FOB或CFR術語。因為這兩種術語下,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的義務,而由買方根據情況自行辦理。如果履約時行情對買方不利,買方拒絕接收貨物,就有可能不辦保險,這樣一旦貨物在途中出險就可能導致錢貨兩空。如不得已采用這兩種術語成交,賣方應在當地投保賣方利益險。
五、即使采用信用證支付時,也應注意對托運人的規(guī)定,特別是FOB條件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托運人(Shipper),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在國際貿易中曾發(fā)生過這樣的事情:買賣雙方按FOB條件成交,合同規(guī)定以信用證支付。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中規(guī)定賣方提交的提單要注明托運人為買方。賣方審證時發(fā)現這一問題。但認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是買方,買方作為托運人也順理成章,另外,為此再修改信用證又要增加費用開支和延誤裝期,所以,賣方就照辦了。交貨后提交的提單注明買方為托運人。但結匯時因單證不符點,被銀行拒付并退單。
而貨物在運輸途中,買方以提單的托運人的名義指示承運人將貨物交給他指定的收貨人。這樣一來,賣方雖控制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然而貨物卻已被買方指定的收貨人提走。賣方向法院起訴承運人無單放貨,被法院以無權起訴為由予以駁回。由此可見,在FOB合同下,以賣方還是買方作為托運人并非無足輕重的事情。按照《漢堡規(guī)則》的解釋,托運人有兩種,一種是與承運人簽定海上運輸合同的人,另一種是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承運人的人。根據上述解釋,FOB合同下,買方或賣方均符合作為托運人的條件。如果買方資信好,又有轉售在途貨物的要求,以買方作為托運人未嘗不可。但如果不是這樣,從安全起見,還是以賣方作為托運人為好。

FOB報價細節(jié)

FOB價格術語,即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為英文Free on Board的縮寫。
FOB......(Port of Shipment),此價格術語后面列明裝運港的名稱,故俗稱為離岸價,其買賣雙方責任劃分如下:
*賣方責任 (1)在指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負擔直至貨物越過船舷時為止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包括出口捐稅、檢驗費、出口許可證費和其它為裝船而必須履行的手續(xù)費用;
(3)自費提供貨物的習慣包裝和證明貨物已交到指定船只的船邊的清潔提單
(4)應買方請求并由其負擔費用,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及在買方負擔費用和風險情況下,協(xié)助買方取得提單和貨物輸入國、過境國所需的由裝運國或原產國簽發(fā)的其它單證
買方責任 (1)自費租船訂艙,并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
(2)負擔自貨物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并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價金;
(3)負擔由于買方未能及時指定船只,或指定的船只未能在指定期限到達,或雖到達但未能承載貨物等類似原因所產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以及自有關的規(guī)定期限或交貨期期滿之日起的貨物的一切風險,但以貨物確定為合同貨物者為限;
(4)支付在賣方責任中(4)的情況下,因領取所列單證,包括領事簽證費在內的一切費用和開支。

FOB權益保障

在 FOB 的情況下,如何保障出口方的權益是值得每一位 FOB 人應該注意的事情。
在 FOB 的情況下,會出現以下一些當事方:
1.出口方;
2.進口方;
3.貨代[8]  (目的港貨代,裝貨港貨代。很多情況下是國外的貨代在中國有辦事處)。
4.中間方(貿易公司)。
FOB操作 流程 :
1》在正常情況下,經過出口方與進口方的談判后,進口方下單給出口方,并約定交貨期,包裝,檢驗,當然包括貨代資料。
2》在收到定金之后,出口方安排生產。根據生產進度,出口方根據進口方提供的貨代資料開始訂艙。注意:出口方聯(lián)系的是裝貨港的貨代。
3》裝貨港的貨代在收到booking之后是不能確定放SO給出口方的。他必須將該Booking提交到目的港貨代或者船公司,目的港貨代在收到booking之后會跟實際收貨人(進口方)聯(lián)系,(因為實際與貨代簽訂合同的是收貨人與目的港貨代或船公司,而不是出口方與貨代,因為運費是到付的)。
4》在取得收貨人的確定之后,目的港的貨代給裝貨港貨代確認,可以放SO給出貨方。這樣,裝貨港貨代就放SO給出貨方。
5》出貨方準時裝貨,在支付FOB費用之后取得提單(貨代提單或者船東提單)。
6》出貨方將出貨文件copy給收貨方,以便讓收貨方及時支付訂單余款。在收到余款之后,出貨方將出貨文件快遞給收貨方以便清關取貨。
問題會出現的環(huán)節(jié)與解決方案:
A:客戶在收到目的港貨代關于訂艙的通知后,不予確認。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出貨方自然無法出貨,因為沒有SO。那么由此給出貨方產生的費用,如何分配?因此在出貨方與收貨方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該明確可能發(fā)生的此問題,以避免該問題發(fā)生后,自己的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這種情況是經常發(fā)生的:比如收貨方認為這個單不需要那么早到達,或者說市場銷售不理想.....無數的理由,反正是不及時交貨)。
B:無單放貨的問題。這是很麻煩,風險也是很大的。即,收貨方在沒有提單(正本或電放提單)的情況下要求貨代放貨。那么出口方的權益將受到很大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出口方一定要記得在提單上面的Consignee處寫:TO THE ORDER 或TO ORDER OF SHIPPER。在NOTIFY PARTY 寫實際收貨人的資料。這也是出口方唯一能做的有用的事情了。當然,在實際的提單上面,出口方要背書的。還有,在出貨后,可以隨時查詢此船期,貨物的情況,跟進此貨物。
C:更恐怖的:貨到目的港,收貨人不支付貨物余款(拿不到提單),提不到貨。出口方的權益受到最恐怖的威脅。在超過 港口 規(guī)定的免倉期后,將收取昂貴的滯期費(前提是收貨方還要貨),要是超過一定期限無人提貨的話,該貨物將在目的港碼頭被政府或沒收,或銷毀,或變賣。
第一:在貨物上船后,一定要及時拿到出貨文件并copy給收貨人,要求對方及時支付余款。
第二:跟蹤船期,在到港前,千萬要提醒客戶付款。并且通知貨代該情況,以免在問題發(fā)生后,不能及時解決。
第三:到港后,若收貨方還是沒有意向支付余款(風險在即),要馬上擬定解決方案。
第四: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在當地政府作出決定之前,出貨方必須解決該問題,否則,此貨將沒有了。
建議:a:跟貨代保持良好關系;b:如果出現無人收貨的情況,可以委托他人領取貨物。只要有提單就可以收貨。這里也反映了CONSIGNEE 處寫TO THE ORDER 的作用了。c:要是在目的港,出貨方沒有其他人可以幫忙,那就委托貨代變賣貨物,這樣至少還可以收回一點點了,要不然的話,就要虧大了。

FOB價格公式

對于工廠: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價}/現匯買入價
公式解析:
FOB=(人民幣含稅價-退稅收入)/匯率
其中:退稅收入=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
則:
FOB={人民幣含稅價-{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匯率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價}/匯率
對于外貿公司: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收購價} 利潤}/現匯買入價
或:
FOB={{1-[退稅率/(1+ 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收購價}/[現匯買入價*(1 利潤率)]

FOB防范措施

D/P付款方式下簽FOB出口的七大技巧
1、我國外貿企業(yè)應嚴格按出口合同規(guī)定裝運貨物,制作單據,以防止買方找到借口拒付貨款。
2、國外代收行最好不由進口人指定,若確有必要,應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對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在使用D/P方式時要特別小心謹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g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條中特別指出:“托收不應含有憑付款交付商業(yè)單據遠期匯票。”其用意是勸阻出口人采用遠期付款交單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國家把遠期D/P當作D/A處理。若出口人執(zhí)意要采用遠期D/P,則后果自負。
5、D/P付款方式下簽FOB出口合同,保險由買方辦理。為了貨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a target="_blank">賣方利益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可負責辦理此項業(yè)務,保險費按所投保險險別正常費率的25%計收。投保后,萬一貨物遇險,買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贖單時,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
6、賣方預收一定的押金,金額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業(yè)可在收到押金后發(fā)運貨物,并從貨款中扣除已收款項,將余額部分委托銀行托收。若托收金額被拒付,出口人可將貨物運回或轉售,而從已收款項中扣除發(fā)生的損失費用。若采用此辦法,通常在合同中規(guī)定:“裝運貨物以電匯向賣方提交預付款××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憑即期付款交單。”
7、可采用國際保理出口信用保險兩種事控制風險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賬公司追收賬款的事后補償措施。
歐美國家使用商業(yè)信用比例高但壞賬率卻很低,其根本原因是這些國家都是通過加強風險管理來消除商業(yè)信用風險。其風險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種:國際保理、出口信用保險和委托追賬公司追收賬款。目前我國外貿企業(yè)對此三種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簽FOB出口合同時,我們應充分利用這三種風險防范措施,以確保我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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